房建
市政
公路
水利
机电
矿山
围标、串标竟然会坐牢?串标、挂靠30条违法认定标准出炉!
2018-09-14 09:26:10 来源: 作者: 阅读:2745 评论:0
围标、串标竟然会坐牢?串标、挂靠30条违法认定标准出炉! 云南省新建的博物馆绿化项目对外招投标,个体老板达某找到云南省文化厅原厅长黄峻(2017年12月15日,云南省纪委将黄峻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请求黄峻出面帮忙让他中标。 随后,达某一人..

围标、串标竟然会坐牢?串标、挂靠30条违法认定标准出炉!


云南省新建的博物馆绿化项目对外招投标,个体老板达某找到云南省文化厅原厅长黄峻(2017年12月15日,云南省纪委将黄峻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请求黄峻出面帮忙让他中标。

随后,达某一人借用6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黄峻则给评标小组组长推荐了达某的绿化公司。最终,达某以2200万余元中标。公诉机关指控达某犯串通投标罪,官渡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请吃饭

达某是西山区海口人,拥有一家矿业公司。2012年12月,达某打听到云南省博物馆新馆室外要做景观工程,该工程分为几个标段,第一标段要公开招投标。

于是,达某找来6家具有资质的绿化公司进行投标,其中有4家是省外公司。其实,达某的目的是想让云南某绿化公司中标,省外这些公司只是参与陪标。

据达某供述,投标前,他请托云南省文化厅原厅长黄峻吃饭,饭桌上,他与黄峻商量如何才能中标。后来,他专门送钱给黄峻表示感谢。

在投标过程中,因为6家绿化公司都是达某找来的,所以各家公司的评标报价均由达某制定。

打招呼

达某做了另一手准备,找来其他公司帮忙围标,事后给予每家围标的公司3至5万元不等的报酬。达某在供述中说,所有投标公司都是他安排的,即便他的绿化公司没能中标,他也能从其他中标公司处分一杯羹,这样就能做到万无一失。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言中提到,评标小组组长证实,6家公司都将标书交到招标方后,他拿着名单找到黄峻过目,问问黄峻有什么需要交代的?

当时黄峻在办公室里说,云南某绿化公司的业绩还不错,黄峻当场打电话给达某,还说介绍他和达某认识。在评标过程中,小组长专门给省博物馆的某评委打招呼,让他给达某的绿化公司打高分。小组长还向其他评委说了一句,达某的绿化公司业绩不错。

据了解,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共有19家绿化公司,最终达某的绿化公司以2200万余元中标。

2017年9月,黄峻涉嫌犯罪案发,办案人员传唤达某到指定地点。随后,警方将达某抓获归案。

上法庭

公诉机关认为,达某串通投标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达某串通投标行为。

法庭上,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辩护人认为,招标过程中确实损害了公平竞争。但这个绿化项目做完后,质量没有问题,还获得了鲁班奖,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法庭上,法官询问达某:你在这个绿化项目中非法获取了多少利益?达某说,目前项目还在结算审计,具体获利多少还不清楚。

本案将择日宣判。

◆ ◆ ◆ ◆ ◆ ◆

串标、挂靠30条违法认定标准出炉!

 

前   言

 

湖南省住建厅、公安厅联合发文,自2018年6月1日起,加大对串通投标、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

 

串标涉嫌下列情形的,要向公安机关移交:

  • 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 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 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同时,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建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共同查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项目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两部门明确列出了串标、挂靠的30条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挂靠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中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人员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

围标、串标居然要坐牢?

 

 

 

作为工程人,千万别以为围标串标最多罚款,严重的话还得坐牢!在当今的建筑行业,一定要相信围标、串标都是有风险的!下面给大家看看安徽某个市的判决书,了解一下整个过程!

案件概况

1、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青得知本市的太平集至林业队公路项目(X096)正在招标,其找到被告人徐磊借用徐磊挂靠的3家公司参与投标;

2、周青找到被告人高源,为提高中标几率,高源联系他人挂靠的8家公司一同参与围标;
3、高源又找到被告人贺爱珍让其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并向其支付了6万元的好处费,贺爱珍联系了4家公司;

4、在投标前,周青和高源经商议确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让其他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报价参与投标。

5、上面的15家公司递交标书后,其中6家公司的标书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被视为无效标。经招标部门审核最终入围此次招标活动的公司一共有83家。

6、其串通围标过程中,多人涉及“好处费”、“投标保证金”。

中标情况

2017年2月23日,该项目开标,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案发后,招标部门将此次招投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其中:

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高源本人挂靠的一家公司;

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彭超寅联系的由被告人陈芳友、汪宗成(约定收取好处费12000元)共同挂靠的(由被告人贺爱珍联系的公司)。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周青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高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江飞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四十万元;
4、被告人贺爱珍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5、被告人徐磊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

6、被告人陈芳友、汤宣传、刘海兵、汪俊锋、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二十万元;

7、被告人周培丽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8、被告人翁方亮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二万元;

9、被告人汪宗成、彭超寅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十万元;

10、对被告人贺爱珍、陈芳友、汤宣传、汪俊锋、刘海兵、周培丽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判决书文件如下:

 

周青、高源串通招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182刑初257号

(内容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标签:
分享到QQ空间
您可能还喜欢

关于我们 - 网站服务- 我的优势 - 广告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4-2018 zyjianz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长仁科技 版权所有

中原建筑网 | Powered by changrenkeji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