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三、符合《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鄂人职管〔2005〕24号)第十条规定的,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相应科目。
四川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江苏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就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三、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76号)第六条规定的,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部分科目。
黑龙江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要求,现对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不得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福建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做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山东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就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原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河北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现将我省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持有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企业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三、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及我省历年二级建造师考务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个科目。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安徽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办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三、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一、二级临时建造师宣贯工作,执行中出现的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重庆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现将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四、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相关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对二级临时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项目负责人更换工作。
浙江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持有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